图解:关于《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21 10:33 来源:市政府办
| | | |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以往实行的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措施成效显著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民生大事。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鼓励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部分城市也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举报奖励制度。

  2017年9月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三明110”微信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明公综〔2017〕219号),施行两年来,市民知晓率、参与度不断提升,自律意识逐步养成,有效推动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新颁布的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奖励措施需要通过当地政府进行规定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及其配套规定《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开始施行。《程序规定》及《操作规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群众举报的受案范围、证据要求、责任义务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对群众举报的奖励制度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为此,市公安局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及《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公交管〔2020〕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鼓励和提倡无偿举报违法行为。需要设定举报奖励的,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设定奖励上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9条,重点对制定目的、举报渠道、适用范围、奖励实施、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举报渠道。《办法》规定群众可以通过报警电话、“三明110”微信平台、三明交警双微平台、“e三明”等渠道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奖励范围。《办法》规定了11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并设定奖励上限。

  (三)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举报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奖励可以采取多种支付形式兑换,也可以采取组织举报人参加警营活动日给予奖励。

  (四)责任义务。《办法》规定对多次举报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其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微信图片_20200724163112.jpg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以往实行的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措施成效显著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民生大事。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鼓励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部分城市也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举报奖励制度。

  2017年9月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三明110”微信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明公综〔2017〕219号),施行两年来,市民知晓率、参与度不断提升,自律意识逐步养成,有效推动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新颁布的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奖励措施需要通过当地政府进行规定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及其配套规定《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开始施行。《程序规定》及《操作规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群众举报的受案范围、证据要求、责任义务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对群众举报的奖励制度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为此,市公安局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及《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公交管〔2020〕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鼓励和提倡无偿举报违法行为。需要设定举报奖励的,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设定奖励上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9条,重点对制定目的、举报渠道、适用范围、奖励实施、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举报渠道。《办法》规定群众可以通过报警电话、“三明110”微信平台、三明交警双微平台、“e三明”等渠道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奖励范围。《办法》规定了11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并设定奖励上限。

  (三)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举报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奖励可以采取多种支付形式兑换,也可以采取组织举报人参加警营活动日给予奖励。

  (四)责任义务。《办法》规定对多次举报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其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