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日期:2020-06-12 17:06 来源:市政府办
| | | |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本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保管理的薄弱环节,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量仅次于机动车,也是影响我市区域空气质量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成为了本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排放,遏制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二)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实施区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为东至高源工业园,东南以后山绿道为界,南至槐林新区,西至大坂物流园和小蕉工业园,北临瑞云山宾馆。

  三、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予以处罚。

  执行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四、其它事项

  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微信图片_20200623082556.jpg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本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保管理的薄弱环节,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量仅次于机动车,也是影响我市区域空气质量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成为了本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排放,遏制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二)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实施区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为东至高源工业园,东南以后山绿道为界,南至槐林新区,西至大坂物流园和小蕉工业园,北临瑞云山宾馆。

  三、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予以处罚。

  执行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四、其它事项

  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