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10 08:58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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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根据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了市政府规章《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分类中的易腐垃圾。近年来,随着我市餐饮行业加快发展,餐厨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2011年我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全省最早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地市,经过几年的工作推进,取得了一些进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目前上位法没有专门针对餐厨垃圾管理的法规规章,现有规定散见于《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且不够具体细化,难以满足当前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2016年颁布的《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市政府配套制定各类垃圾管理规定,餐厨垃圾地方立法即列入了议事日程:一是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地方立法推进解决我市餐厨垃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以制度为保障,通过地方立法切实解决目前餐厨垃圾管理法律依据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为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推进餐厨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

  二、立法依据

  (一)上位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二)衔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等规章规范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等行业标准。

  (三)吸收提炼了《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三明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明政文〔2009〕76号)等我省、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厦门、晋中、衢州、连云港、宁波、梧州、黄冈、柳州等城市有关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立法过程

  2019年4月,市政府确定发布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办法》被列为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项目。而后,市城管局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组织调研起草,于12月初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根据立法工作职责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充分、深入的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提请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余红胜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号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针对我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活动,对其中的重点环节进行重点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七条(总则部分),主要规定餐厨垃圾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管理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技术推广等;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行为规范部分),主要规定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餐厨垃圾产生者义务、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和收运协议、收运和处置服务要求、禁止行为等;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餐厨垃圾应急管理、费用保障、监管执法、投诉举报等;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部分),在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针对三项餐厨垃圾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罚则规定,以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附则部分),规定《办法》的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五、重点解读

  (一)调整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对餐厨垃圾内涵进行界定,将本办法调整适用的范围主要设定在餐饮经营服务行业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同时与生活垃圾分类(易腐垃圾)相衔接,在第二十二条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二条考虑到我市地域较广、乡镇较多较偏远的实际情况,乡镇集中收运处置成本和难度很大,因此将适用区域范围设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信息平台建设

  在餐厨垃圾立法调研中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餐厨垃圾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基层普遍反映转移联单制度耗费人力物力,台账制度执行的真实性又难以保证。为便于操作和监管,经论证研究,《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账功能,推进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化、精细化。

  (三)重点行为规范

  《办法》从我市餐厨垃圾日常产生、收运、处置实际出发,通过重点规范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明确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要求,确保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防止擅自收运、处置地沟油和泔水的违法行为。

  (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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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根据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了市政府规章《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分类中的易腐垃圾。近年来,随着我市餐饮行业加快发展,餐厨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2011年我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全省最早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地市,经过几年的工作推进,取得了一些进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目前上位法没有专门针对餐厨垃圾管理的法规规章,现有规定散见于《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且不够具体细化,难以满足当前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2016年颁布的《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市政府配套制定各类垃圾管理规定,餐厨垃圾地方立法即列入了议事日程:一是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地方立法推进解决我市餐厨垃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以制度为保障,通过地方立法切实解决目前餐厨垃圾管理法律依据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为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推进餐厨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

  二、立法依据

  (一)上位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二)衔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等规章规范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等行业标准。

  (三)吸收提炼了《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三明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明政文〔2009〕76号)等我省、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厦门、晋中、衢州、连云港、宁波、梧州、黄冈、柳州等城市有关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立法过程

  2019年4月,市政府确定发布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办法》被列为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项目。而后,市城管局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组织调研起草,于12月初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根据立法工作职责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充分、深入的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提请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余红胜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号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针对我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活动,对其中的重点环节进行重点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七条(总则部分),主要规定餐厨垃圾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管理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技术推广等;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行为规范部分),主要规定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餐厨垃圾产生者义务、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和收运协议、收运和处置服务要求、禁止行为等;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餐厨垃圾应急管理、费用保障、监管执法、投诉举报等;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部分),在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针对三项餐厨垃圾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罚则规定,以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附则部分),规定《办法》的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五、重点解读

  (一)调整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对餐厨垃圾内涵进行界定,将本办法调整适用的范围主要设定在餐饮经营服务行业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同时与生活垃圾分类(易腐垃圾)相衔接,在第二十二条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二条考虑到我市地域较广、乡镇较多较偏远的实际情况,乡镇集中收运处置成本和难度很大,因此将适用区域范围设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信息平台建设

  在餐厨垃圾立法调研中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餐厨垃圾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基层普遍反映转移联单制度耗费人力物力,台账制度执行的真实性又难以保证。为便于操作和监管,经论证研究,《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账功能,推进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化、精细化。

  (三)重点行为规范

  《办法》从我市餐厨垃圾日常产生、收运、处置实际出发,通过重点规范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明确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要求,确保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防止擅自收运、处置地沟油和泔水的违法行为。

  (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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