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日期:2019-12-09 12:21 来源:三明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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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农村建房只管“能不能建、哪里建”,不管“建什么、如何建”,“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农村建筑风貌、规模、标高、标准等缺乏管控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针对农村建房规划管理问题,《规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精神,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审批,并制定了《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和用地申请表》。《规定》要求乡(镇)政府成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涉及农村建房工作的人员组成,由乡(镇)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由乡(镇)长签发;各村挂包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及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立即报告管理办公室。

  (二)对已建农村村民住宅,《规定》制定了补办相关手续的规定:对于在原宅基地上的已建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规划要求、经安全隐患排查未列入重大危险房屋的,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对于住宅存在超建(超三层或300平方米)的,由村民作出书面承诺“不再继续扩建、加建,并在政府建设需征用时,所超占超建部分必须无偿交付拆除”,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规定,暂缓拆除超建部分,管理办公室按三层面积或300平方米以内,出具同意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注明超建情况)。对于风貌不符合要求的住宅,村民应按要求进行改正。

  (三)对新建农村村民建房,《规定》明确了以下要求:

  1、强调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村庄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编制,暂时没有条件编制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切实做到“无规划不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2、加快推动村落迁并整合。在保护传统文化村落的基础上,鼓励将零星散落的农村居民点向集镇(乡镇所在地)集中。集中投入建设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减少新增建设用地量,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搬迁后的原宅基地优先列入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所得主要用于补偿原宅基地和用于新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3、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在“事前管控”上, 按照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原则,制定规范村民建房审批流程,要求村民在申请建房时提交《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管理办公室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当地景观风貌风格,对设计图的建筑立面、风格、层数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设计图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要求各县住建部门在《三明市农村建房风貌管控通用图集》基础上,根据当地特色风格,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编制具体的《农村建房标准图集》,引导景观风貌建设。在“事中管控”上,实行乡(镇)、村两级联动巡查防控机制,乡(镇)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批后监管,有关责任人员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主体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各村负责日常巡查,实现新房新村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管。在“事后管控”上,村民建房竣工后,由乡(镇)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根据农户签订的承诺书内容和提供的设计图纸,组织人员到实地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不动产登记证;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限期整改,直至合格验收。

  4、发挥村民自治和社区监管作用。村民申请建房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村委会作出“退宅还耕”、按规划及景观风貌和质量安全要求建设的书面承诺并上墙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实行规划示范奖励和“退宅还耕”补助。对按标准图集和景观风貌要求建设的规划示范户,给予适当金额奖励或建材补助,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政府统一制定,所需资金可以从旧村复垦指标交易资金列支。“退宅还耕”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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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农村建房只管“能不能建、哪里建”,不管“建什么、如何建”,“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农村建筑风貌、规模、标高、标准等缺乏管控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针对农村建房规划管理问题,《规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精神,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审批,并制定了《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和用地申请表》。《规定》要求乡(镇)政府成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涉及农村建房工作的人员组成,由乡(镇)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由乡(镇)长签发;各村挂包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及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立即报告管理办公室。

  (二)对已建农村村民住宅,《规定》制定了补办相关手续的规定:对于在原宅基地上的已建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规划要求、经安全隐患排查未列入重大危险房屋的,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对于住宅存在超建(超三层或300平方米)的,由村民作出书面承诺“不再继续扩建、加建,并在政府建设需征用时,所超占超建部分必须无偿交付拆除”,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规定,暂缓拆除超建部分,管理办公室按三层面积或300平方米以内,出具同意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注明超建情况)。对于风貌不符合要求的住宅,村民应按要求进行改正。

  (三)对新建农村村民建房,《规定》明确了以下要求:

  1、强调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村庄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编制,暂时没有条件编制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切实做到“无规划不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2、加快推动村落迁并整合。在保护传统文化村落的基础上,鼓励将零星散落的农村居民点向集镇(乡镇所在地)集中。集中投入建设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减少新增建设用地量,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搬迁后的原宅基地优先列入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所得主要用于补偿原宅基地和用于新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3、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在“事前管控”上, 按照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原则,制定规范村民建房审批流程,要求村民在申请建房时提交《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管理办公室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当地景观风貌风格,对设计图的建筑立面、风格、层数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设计图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要求各县住建部门在《三明市农村建房风貌管控通用图集》基础上,根据当地特色风格,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编制具体的《农村建房标准图集》,引导景观风貌建设。在“事中管控”上,实行乡(镇)、村两级联动巡查防控机制,乡(镇)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批后监管,有关责任人员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主体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各村负责日常巡查,实现新房新村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管。在“事后管控”上,村民建房竣工后,由乡(镇)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根据农户签订的承诺书内容和提供的设计图纸,组织人员到实地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不动产登记证;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限期整改,直至合格验收。

  4、发挥村民自治和社区监管作用。村民申请建房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村委会作出“退宅还耕”、按规划及景观风貌和质量安全要求建设的书面承诺并上墙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实行规划示范奖励和“退宅还耕”补助。对按标准图集和景观风貌要求建设的规划示范户,给予适当金额奖励或建材补助,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政府统一制定,所需资金可以从旧村复垦指标交易资金列支。“退宅还耕”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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