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9-12-09 12:14 来源:三明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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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19﹞46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三明市建设“中国稻种基地”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95号),支持三明市打造“中国稻种基地”。同年11月,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103号),加快推进落实。2019年在全国制种面积下调、结构优化的形势下,我市制种面积24.7万亩,产量4900万公斤,面积、产量约占全国的17.9%、20.6%,较2015年分别提高6.5个和7.6个百分点。建宁县成为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第一超级大县,三明市及泰宁县、宁化县制种面积均已超过现有国家级制种大市(县)标准。“建宁水稻种子”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已授权省内外10家企业免费使用。

  基地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优越的制种环境,归根结底是种子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种子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也关系到我市“中国稻种基地”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1月国家颁布实施的新《种子法》,对促进我市稻种基地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子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中难以操作。新的《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尚未制定实施,县级紧有建宁、泰宁2县出台了基地管理办法,但难以解决全市稻种基地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无证生产、不按生产许可范围或超范围生产、先生产后备案或无备案、生产档案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私制、滥制、竞相抬价、抢夺基地、套购、私留种子等现象时有发生,为种子质量和农村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为了加强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监管,切实维护“中国稻种基地”和“建宁水稻种子”名牌,确保种子企业、种子生产者、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明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稳定和发展,亟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企业资质审查,是对制种企业资质的要求。一是要求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严禁无证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签订规范的种子生产合同;三是要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四是不提倡未在本市内注册、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建成规模化加工厂的企业直接落实生产基地,并不是禁止未在三明注册的企业进行种子生产,而是鼓励市外企业与市内注册种子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三明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种子生产活动,对于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建成规模化加工厂的企业可直接落实生产基地。

  (二)加强生产品种许可,是对生产品种(组合)的要求。生产的品种(组合)必须是非转基因的;不含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至少开展1年试制试验,适宜在三明生产的。经试制不适宜在基地县范围内生产的品种(组合),列入参与制种保险投保“黑名单”。

  (三)实行划区生产制度,是对种子生产基地的要求。一是推行一个自然隔离区生产同一个组合、一个村或一个隔离区由一个持证企业或个人落实生产。严禁制种企业、制种经纪人非法争抢、扰乱制种基地管理秩序。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土种子企业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建立企业直接管理、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严把种子生产质量,是对种子生产过程的把控。一是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基地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苗期转基因检查、制种基地巡查、质量监督抽查等活动;二是加大对种子收储工作的监管力度,坚绝依法制止和打击不法商贩在制种基地抢购、套购种子的违法行为;三是严禁任何单位将不合格种子加挂“建宁水稻种子”牌子,破坏“建宁水稻种子”品牌形象。

  (五)抓好经营主体管理,对市场经营主体管理部门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种子协会要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实行黑名单制度,是对失信人的惩处。一是将未按合同约定兑付种款、侵权生产、生产假劣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或向他方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二是将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等现象的制种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列入“黑名单”。

  (七)完善纠纷调处制度,是对生产纠纷调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

  (八)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是对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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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19﹞46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三明市建设“中国稻种基地”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95号),支持三明市打造“中国稻种基地”。同年11月,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103号),加快推进落实。2019年在全国制种面积下调、结构优化的形势下,我市制种面积24.7万亩,产量4900万公斤,面积、产量约占全国的17.9%、20.6%,较2015年分别提高6.5个和7.6个百分点。建宁县成为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第一超级大县,三明市及泰宁县、宁化县制种面积均已超过现有国家级制种大市(县)标准。“建宁水稻种子”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已授权省内外10家企业免费使用。

  基地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优越的制种环境,归根结底是种子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种子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也关系到我市“中国稻种基地”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1月国家颁布实施的新《种子法》,对促进我市稻种基地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子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中难以操作。新的《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尚未制定实施,县级紧有建宁、泰宁2县出台了基地管理办法,但难以解决全市稻种基地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无证生产、不按生产许可范围或超范围生产、先生产后备案或无备案、生产档案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私制、滥制、竞相抬价、抢夺基地、套购、私留种子等现象时有发生,为种子质量和农村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为了加强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监管,切实维护“中国稻种基地”和“建宁水稻种子”名牌,确保种子企业、种子生产者、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明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稳定和发展,亟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企业资质审查,是对制种企业资质的要求。一是要求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严禁无证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签订规范的种子生产合同;三是要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四是不提倡未在本市内注册、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建成规模化加工厂的企业直接落实生产基地,并不是禁止未在三明注册的企业进行种子生产,而是鼓励市外企业与市内注册种子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三明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种子生产活动,对于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建成规模化加工厂的企业可直接落实生产基地。

  (二)加强生产品种许可,是对生产品种(组合)的要求。生产的品种(组合)必须是非转基因的;不含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至少开展1年试制试验,适宜在三明生产的。经试制不适宜在基地县范围内生产的品种(组合),列入参与制种保险投保“黑名单”。

  (三)实行划区生产制度,是对种子生产基地的要求。一是推行一个自然隔离区生产同一个组合、一个村或一个隔离区由一个持证企业或个人落实生产。严禁制种企业、制种经纪人非法争抢、扰乱制种基地管理秩序。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土种子企业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建立企业直接管理、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严把种子生产质量,是对种子生产过程的把控。一是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基地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苗期转基因检查、制种基地巡查、质量监督抽查等活动;二是加大对种子收储工作的监管力度,坚绝依法制止和打击不法商贩在制种基地抢购、套购种子的违法行为;三是严禁任何单位将不合格种子加挂“建宁水稻种子”牌子,破坏“建宁水稻种子”品牌形象。

  (五)抓好经营主体管理,对市场经营主体管理部门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种子协会要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实行黑名单制度,是对失信人的惩处。一是将未按合同约定兑付种款、侵权生产、生产假劣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或向他方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二是将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等现象的制种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列入“黑名单”。

  (七)完善纠纷调处制度,是对生产纠纷调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

  (八)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是对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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