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8-19 18:11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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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9〕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我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探索“城乡一体”统筹解决贫困机制,2017年市政府在市区开展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扩大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助力新时代新三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目标

  推广梅列、三元两区试点工作经验,对全市城市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2%的对象进行精准帮扶,统筹城市困难群众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政策,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即“三步工作方法、四种原因分类、七项帮扶措施”,到2020年,稳定实现城市困难家庭“两不愁、三保障”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就业帮扶。将劳动年龄段内的城市困难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让贫困家庭劳动力充分了解各项就业帮扶优惠政策和服务,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医疗保障。将城市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管理,医疗保障政策参照我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补助政策执行,所增加费用从医疗救助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第三次精准补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缓解城市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教育资助。对城市困难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市困难家庭就学子女倾斜,确保城市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四)住房援助。对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城市困难家庭,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在实物配租到位前,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在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时,优先配租选房。

  (五)扶残助残。对因残致贫的城市困难家庭实施康复扶助、辅具适配、就业扶助、教育扶助、保障扶助、残疾人临时救助等扶残助残工程。

  (六)兜底保障。通过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灾后救助帮扶、临时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形成兜底扶贫合力。

  (七)结对帮扶。建立党员干部、单位群团组织、企业等与贫困家庭“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组织各级文明单位效落实结对帮扶工作,从资金扶助、技术扶持、志愿服务等方面帮助困难家庭。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等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托自身职能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市困难家庭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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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9〕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我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探索“城乡一体”统筹解决贫困机制,2017年市政府在市区开展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扩大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助力新时代新三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目标

  推广梅列、三元两区试点工作经验,对全市城市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2%的对象进行精准帮扶,统筹城市困难群众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政策,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即“三步工作方法、四种原因分类、七项帮扶措施”,到2020年,稳定实现城市困难家庭“两不愁、三保障”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就业帮扶。将劳动年龄段内的城市困难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让贫困家庭劳动力充分了解各项就业帮扶优惠政策和服务,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医疗保障。将城市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管理,医疗保障政策参照我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补助政策执行,所增加费用从医疗救助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第三次精准补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缓解城市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教育资助。对城市困难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市困难家庭就学子女倾斜,确保城市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四)住房援助。对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城市困难家庭,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在实物配租到位前,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在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时,优先配租选房。

  (五)扶残助残。对因残致贫的城市困难家庭实施康复扶助、辅具适配、就业扶助、教育扶助、保障扶助、残疾人临时救助等扶残助残工程。

  (六)兜底保障。通过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灾后救助帮扶、临时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形成兜底扶贫合力。

  (七)结对帮扶。建立党员干部、单位群团组织、企业等与贫困家庭“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组织各级文明单位效落实结对帮扶工作,从资金扶助、技术扶持、志愿服务等方面帮助困难家庭。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等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托自身职能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市困难家庭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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