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图解:《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9-03-22 10:18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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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关于“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这一政策,与《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内容相矛盾。主要情况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下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中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针对上述问题及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涉及的内容,我市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部分条款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二、基本特点

  《通知》主要从明确工伤参保范围、工伤认定行政权属下放、原文件部分内容条文顺序、缴费费率新标准、工伤职工申请转外就医的时限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调整,以确保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参保范围。参保范围包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建筑业(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伤认定。将除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外(市级工伤认定部门保留的范围),其他工伤认定权限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县级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对《通知》施行前、后工伤认定程序相关规定的明确。

  (三)缴费费率。明确费率调整权限,同时针对不同参保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标准予以明确。将之前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三类行业划分,改按八类行业划分。调整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总造价为缴费基数。

  (四)待遇支付。该部分内容与《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规定保持一致。

  (五)经办管理。工伤职工转三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外治疗,用人单位应在转外就医前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特殊情况的,将原工伤职工受伤后5日内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调整为30日内上报,延长上报时限,最大限度方便了受伤职工申请转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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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关于“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这一政策,与《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内容相矛盾。主要情况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下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中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针对上述问题及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涉及的内容,我市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部分条款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二、基本特点

  《通知》主要从明确工伤参保范围、工伤认定行政权属下放、原文件部分内容条文顺序、缴费费率新标准、工伤职工申请转外就医的时限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调整,以确保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参保范围。参保范围包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建筑业(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伤认定。将除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外(市级工伤认定部门保留的范围),其他工伤认定权限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县级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对《通知》施行前、后工伤认定程序相关规定的明确。

  (三)缴费费率。明确费率调整权限,同时针对不同参保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标准予以明确。将之前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三类行业划分,改按八类行业划分。调整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总造价为缴费基数。

  (四)待遇支付。该部分内容与《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规定保持一致。

  (五)经办管理。工伤职工转三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外治疗,用人单位应在转外就医前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特殊情况的,将原工伤职工受伤后5日内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调整为30日内上报,延长上报时限,最大限度方便了受伤职工申请转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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