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

日期:2018-10-19 10:10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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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救助管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明民〔2018〕146号)。 

    一、总体目标

  建立领导干部和救助管理机构一对一定点联系制度,严格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六不得,六必须”要求,进一步加强救助寻亲、信息系统使用、机构安全运行、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全面建立监管体系,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救助管理基础工作。积极利用DNA信息比对人脸比对和“互联网+”等手段开展救助寻亲服务,减少无法查明身份长期滞留人员存量,控制增量,实现机构有序运行。切实提升救助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提升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安全管理、分区照料、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制定严格的值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坚决杜绝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加强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实现救助工作全流程、无缝隙衔接。

  (二)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力度。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要求托养机构将相关服务情况每周报救助管理机构知晓,其中必须包含饮食菜谱、托养人员健康、安全状况等关键信息。流浪乞讨人员在同一机构托养超过30人的,救助管理机构须派驻专人直接监督。托养期间发生人员走失、伤亡事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每季度要掌握托养人员死亡人数和死亡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的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健全救助工作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全链条、无死角的监管体系,完善长效督查机制,细化责任追究情形,明确民政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压实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主体责任,避免出现空白和盲区。日常监管和专项排查整改活动相结合,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系统化,有操作性、针对性。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爱心人士参与到日常救助管理工作督查中来,实现救助管理机构与社会监督评价体系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有关重大疑难问题,加强工作情况交流、信息沟通。

  (二)提高认识。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工作,自觉接受联系领导的工作指导,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按照联系领导提出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认真开展工作,确保领导定点联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定点领导干部要确实承担责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到挂点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联系工作(见附件),定点联系工作开展方式包括:听取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实地走访联系单位开展调研,对联系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参加联系单位各项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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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救助管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明民〔2018〕146号)。 

    一、总体目标

  建立领导干部和救助管理机构一对一定点联系制度,严格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六不得,六必须”要求,进一步加强救助寻亲、信息系统使用、机构安全运行、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全面建立监管体系,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救助管理基础工作。积极利用DNA信息比对人脸比对和“互联网+”等手段开展救助寻亲服务,减少无法查明身份长期滞留人员存量,控制增量,实现机构有序运行。切实提升救助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提升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安全管理、分区照料、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制定严格的值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坚决杜绝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加强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实现救助工作全流程、无缝隙衔接。

  (二)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力度。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要求托养机构将相关服务情况每周报救助管理机构知晓,其中必须包含饮食菜谱、托养人员健康、安全状况等关键信息。流浪乞讨人员在同一机构托养超过30人的,救助管理机构须派驻专人直接监督。托养期间发生人员走失、伤亡事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每季度要掌握托养人员死亡人数和死亡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的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健全救助工作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全链条、无死角的监管体系,完善长效督查机制,细化责任追究情形,明确民政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压实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主体责任,避免出现空白和盲区。日常监管和专项排查整改活动相结合,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系统化,有操作性、针对性。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爱心人士参与到日常救助管理工作督查中来,实现救助管理机构与社会监督评价体系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有关重大疑难问题,加强工作情况交流、信息沟通。

  (二)提高认识。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工作,自觉接受联系领导的工作指导,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按照联系领导提出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认真开展工作,确保领导定点联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定点领导干部要确实承担责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到挂点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联系工作(见附件),定点联系工作开展方式包括:听取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实地走访联系单位开展调研,对联系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参加联系单位各项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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