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

日期:2018-11-12 10:55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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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7年4月出台的《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细则(试行)》(明政办〔2017〕53号)已试行1年零6个月,运行情况总体良好,现正式印发。根据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今后棚户区改造不再鼓励货币补偿,本次正式印发时,调整了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和楼层调节系数等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征收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以保障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标准的统一,促进市区房屋征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对象范围

  适用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实行各区政府包干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梅列区和三元区政府分别承担所在地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与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市级重大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责任单位。

  (二)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一是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二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三是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土地与房屋权属证书、经营纳税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与搬迁交房的,可在房屋原使用性质补偿的基础上,按标准再予适当补助。

  (三)房屋补偿安置。一是调整住宅货币补偿协商方式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明确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如因项目建设需要,须进行异地安置的,应按实际情况结算地段差价。三是调整安置房顶层(除复式楼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五、特色亮点

  该《细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开展“和谐征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更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令第138号的规定;二是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更有利于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的统一;四是对住宅公房征收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五是更能适应住建部关于调整完善货币化安置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对《细则》关于住宅货币补偿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六、惠民举措

  (一)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地段进行了划分,并相应的提高。

  (三)搬家费根据市场行情也做出了相应的提高。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五)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七、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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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7年4月出台的《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细则(试行)》(明政办〔2017〕53号)已试行1年零6个月,运行情况总体良好,现正式印发。根据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今后棚户区改造不再鼓励货币补偿,本次正式印发时,调整了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和楼层调节系数等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征收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以保障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标准的统一,促进市区房屋征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对象范围

  适用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实行各区政府包干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梅列区和三元区政府分别承担所在地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与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市级重大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责任单位。

  (二)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一是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二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三是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土地与房屋权属证书、经营纳税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与搬迁交房的,可在房屋原使用性质补偿的基础上,按标准再予适当补助。

  (三)房屋补偿安置。一是调整住宅货币补偿协商方式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明确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如因项目建设需要,须进行异地安置的,应按实际情况结算地段差价。三是调整安置房顶层(除复式楼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五、特色亮点

  该《细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开展“和谐征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更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令第138号的规定;二是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更有利于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的统一;四是对住宅公房征收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五是更能适应住建部关于调整完善货币化安置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对《细则》关于住宅货币补偿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六、惠民举措

  (一)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地段进行了划分,并相应的提高。

  (三)搬家费根据市场行情也做出了相应的提高。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五)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七、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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