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政策解读
2017年7月2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了《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和实施《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问:《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意义?
答:我市作为全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发祥地之一,经过30多年的持续创建,于2015年2月荣膺第四届(2012-2014年)全国文明城市。近年来,我市市民文明素质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不文明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巩固提升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发挥法治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今年4月,市委常委会在听取全国、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文明办提出的我市贯彻意见情况汇报时,要求对标先进城市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文明行为的做法,加快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而后,根据市委决策部署,市文明办负责组织起草《办法(草案)》,并于6月13日将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我办提前介入指导《办法》起草工作,并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及时将草案送审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对草案送审稿进行深入审查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于7月初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和两区政府征求意见,对有关单位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发送市文明办复核后,呈报张文珍副市长审定,提请2017年7月1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4日,余红胜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予以公布。
问:《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分为总则、基本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公共秩序文明、交通出行文明、环境保护文明、网络文明、旅游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诚信文明等9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捐献、绿色生活、志愿服务、文明创建等7项文明行为倡导规范,并对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明测评、设施保障、诚信建设、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劝导劝阻、管理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机制进行明确规定。
问:《办法》对文明行为规范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法律法规已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办法》予以重申强调,突出问题导向。《办法》所列举的不文明行为,虽然有的行为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比如乱扔垃圾、乱贴小广告、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违章行驶等问题,但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尽管与有的法律法规相重叠,《办法》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条文中予以重申和强调。
二是我市具有的良好习惯和优良传统,《办法》加以固化传承,融入三明特色。在《办法》起草中对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历程中形成的“三明品牌”进行认真研究,将“满意在三明”“共建联创”“红马甲”(公共劝导员)等具有良好社会效应的经验做法,融入贯穿到条文当中,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化传承,体现对文明成果的巩固和倡导。
三是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办法》作出明确倡导,强化立法引领。近年来,中央、省文明委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捐献、绿色生活、志愿服务等,受到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和全社会高度认可,《办法》也对这些方面加以倡导,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进一步明确良好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问:《办法》为什么仅适用市区?
答:《办法》起草过程中,文明行为促进规范的适用范围是覆盖全市(含县城)还是仅针对市区,市文明办与我办经研究认为,我市市区已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而目前大部分县城尚在创建,且县与县之间的创建层次和文明程度也有高低,每个县城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基于此,《办法》仅对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进行规范,先抓市区再逐步推开,待立法实施后评估和条件成熟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请制定全市性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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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了《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和实施《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问:《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意义?
答:我市作为全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发祥地之一,经过30多年的持续创建,于2015年2月荣膺第四届(2012-2014年)全国文明城市。近年来,我市市民文明素质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不文明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巩固提升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发挥法治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今年4月,市委常委会在听取全国、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文明办提出的我市贯彻意见情况汇报时,要求对标先进城市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文明行为的做法,加快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而后,根据市委决策部署,市文明办负责组织起草《办法(草案)》,并于6月13日将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我办提前介入指导《办法》起草工作,并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及时将草案送审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对草案送审稿进行深入审查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于7月初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和两区政府征求意见,对有关单位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发送市文明办复核后,呈报张文珍副市长审定,提请2017年7月1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4日,余红胜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予以公布。
问:《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分为总则、基本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公共秩序文明、交通出行文明、环境保护文明、网络文明、旅游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诚信文明等9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捐献、绿色生活、志愿服务、文明创建等7项文明行为倡导规范,并对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明测评、设施保障、诚信建设、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劝导劝阻、管理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机制进行明确规定。
问:《办法》对文明行为规范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法律法规已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办法》予以重申强调,突出问题导向。《办法》所列举的不文明行为,虽然有的行为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比如乱扔垃圾、乱贴小广告、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违章行驶等问题,但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尽管与有的法律法规相重叠,《办法》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条文中予以重申和强调。
二是我市具有的良好习惯和优良传统,《办法》加以固化传承,融入三明特色。在《办法》起草中对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历程中形成的“三明品牌”进行认真研究,将“满意在三明”“共建联创”“红马甲”(公共劝导员)等具有良好社会效应的经验做法,融入贯穿到条文当中,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化传承,体现对文明成果的巩固和倡导。
三是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办法》作出明确倡导,强化立法引领。近年来,中央、省文明委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捐献、绿色生活、志愿服务等,受到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和全社会高度认可,《办法》也对这些方面加以倡导,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进一步明确良好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问:《办法》为什么仅适用市区?
答:《办法》起草过程中,文明行为促进规范的适用范围是覆盖全市(含县城)还是仅针对市区,市文明办与我办经研究认为,我市市区已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而目前大部分县城尚在创建,且县与县之间的创建层次和文明程度也有高低,每个县城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基于此,《办法》仅对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进行规范,先抓市区再逐步推开,待立法实施后评估和条件成熟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请制定全市性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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