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7-01-26 09:29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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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25日,余红胜市长签署市政府第2号令,公布《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一:《办法》起草的目的和意义?

  答:我市全域均属原中央苏区范围,红色文化资源是我市历史文化特色遗产。目前全市统计的353处苏区革命遗址中有约63%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登录点,有重要遗址近50处,但尚有130处未列入文物保护的遗址,处于保护管理无法可依状态,由于受自然损害、历史原因和人为破坏影响,部分遗址特别是未列入文物保护的遗址损毁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在保护管理实际中存在管理体制不顺、主体责任不明、经费投入不足、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2015年7月,我市取得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常委、宣传部长高翔对我市红色文化保护提出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系我省首部专门针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地方立法,也是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红色文化资源的重视程度,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遗址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办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迈入法制化轨道。

  问二、《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三十二条,具体分为以下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对遗址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确定遗址分级保护管理的划定标准,明确了保护原则、保护机制、管理职责及社会参与等。

  第二部分为遗址核查认定(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包括建立遗址普查和定期排查机制,规范遗址认定程序,建立并公布遗址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遗址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同时,对符合文物标准的,规定依法及时纳入文物保护并申报提高文保单位级别。

  第三部分为遗址保护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包括遗址保护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加强遗址原址保护,突出影响遗址的工程选址和环境整治,明确遗址的日常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规范遗址修缮要求和经费来源,并对各类危害遗址安全的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为遗址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确立遗址利用原则,在保证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遗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突出规定发挥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遗址公益宣传,并对遗址利用作出相应规范。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建立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原则性规定涉及遗址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处罚职责,并规定相关保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

  问三、《办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答:《办法》从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和地方特色,作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但同时因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立法目前没有直接的上位法律依据,在条款设置上严格遵循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立法权限要求。

  (一)关于遗址的概念界定(第二条)。由于目前法律和学术界尚未对红色文化遗址的范围进行统一界定,《办法》起草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界定红色文化遗址概念。在查阅大量相关理论研究资料、充分讨论研究基础上,结合各地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立法实践,并吸收专家、学者意见,将红色文化遗址概念的实施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时间跨度(1921-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具体指向(重要历史活动的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将我市革命遗址中的抗战遗址进行剥离,使红色文化遗址概念与革命遗址相区别,突出红色文化属性和内涵。

  (二)关于遗址的分级保护(第五条)。为提高遗址保护管理的层次性、针对性,参照文物保护管理做法,将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分级保护管理,考虑到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现状,将红色文化遗址按照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等要素进行分级,这样既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相衔接,又在评级标准上与文物保护相区分。比如,按照文物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价标准,宁化凤凰山长征出发地旧址、东方军司令部旧址等至少目前无法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按照红色文化遗址的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等评级标准来说,上述遗址应当列入一级保护。

  (三)关于管理主体的确定(第六、七条)。《办法》所要规范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对管理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我市尚未建立统一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机制,主抓主管部门不明确,党史管研究,文化管文物,民政管烈士纪念设施、住建管历史建筑等等,责任主体多头,特别是未列入文保单位或文物登录点的遗址,管理主体缺失。考虑到遗址多数属于文物保护范畴,且文化行政部门具有执法权,而地方政府立法中党委部门本身不宜作为行政管理主体进行规定。因此,《办法》将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主体,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同时涉及多部门之间管理职责的协调、配合,规定由市、县级政府建立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保护管理的合力。

  (四)关于遗址的认定(第十条)。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是做好遗址保护的基础。考虑到红色文化遗址的属地管理原则,《办法》确定遗址认定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同时由市政府对认定结果进行核定批准并统一发布遗址名录,提高认定的权威性;对遗址认定程序的设置,参考文物的认定程序,并考虑操作实际,确定为四个步骤,首先组织文化、史志、民政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其次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而后对论证意见进行审核,最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五)关于保护责任人的确定(第十八条)。鉴于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产权多元,存在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所有以及产权不明等多种类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根据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归属,相应确定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产权的保护责任人,同时规定对遗址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指定责任人,防止责任人扯皮或缺失。

  (六)关于保护责任和禁止行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结合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现状,同时考虑到减损权利和增设义务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办法》主要设定保护责任人做好遗址的保养维护、安全防范、保持原状、配合管理等日常责任;同时采用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既明确遗址保护要求,又规定保护责任人所享有的权利,保障保护责任人权利义务对等。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设定上,主要从破坏遗址环境和危害遗址安全这一基本也是核心要素出发,既不违法设定责任,又能对遗址实施有效保护。

  (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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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25日,余红胜市长签署市政府第2号令,公布《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一:《办法》起草的目的和意义?

  答:我市全域均属原中央苏区范围,红色文化资源是我市历史文化特色遗产。目前全市统计的353处苏区革命遗址中有约63%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登录点,有重要遗址近50处,但尚有130处未列入文物保护的遗址,处于保护管理无法可依状态,由于受自然损害、历史原因和人为破坏影响,部分遗址特别是未列入文物保护的遗址损毁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在保护管理实际中存在管理体制不顺、主体责任不明、经费投入不足、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2015年7月,我市取得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常委、宣传部长高翔对我市红色文化保护提出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系我省首部专门针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地方立法,也是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红色文化资源的重视程度,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遗址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办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迈入法制化轨道。

  问二、《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三十二条,具体分为以下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对遗址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确定遗址分级保护管理的划定标准,明确了保护原则、保护机制、管理职责及社会参与等。

  第二部分为遗址核查认定(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包括建立遗址普查和定期排查机制,规范遗址认定程序,建立并公布遗址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遗址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同时,对符合文物标准的,规定依法及时纳入文物保护并申报提高文保单位级别。

  第三部分为遗址保护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包括遗址保护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加强遗址原址保护,突出影响遗址的工程选址和环境整治,明确遗址的日常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规范遗址修缮要求和经费来源,并对各类危害遗址安全的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为遗址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确立遗址利用原则,在保证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遗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突出规定发挥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遗址公益宣传,并对遗址利用作出相应规范。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建立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原则性规定涉及遗址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处罚职责,并规定相关保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

  问三、《办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答:《办法》从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和地方特色,作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但同时因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立法目前没有直接的上位法律依据,在条款设置上严格遵循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立法权限要求。

  (一)关于遗址的概念界定(第二条)。由于目前法律和学术界尚未对红色文化遗址的范围进行统一界定,《办法》起草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界定红色文化遗址概念。在查阅大量相关理论研究资料、充分讨论研究基础上,结合各地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立法实践,并吸收专家、学者意见,将红色文化遗址概念的实施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时间跨度(1921-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具体指向(重要历史活动的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将我市革命遗址中的抗战遗址进行剥离,使红色文化遗址概念与革命遗址相区别,突出红色文化属性和内涵。

  (二)关于遗址的分级保护(第五条)。为提高遗址保护管理的层次性、针对性,参照文物保护管理做法,将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分级保护管理,考虑到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现状,将红色文化遗址按照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等要素进行分级,这样既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相衔接,又在评级标准上与文物保护相区分。比如,按照文物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价标准,宁化凤凰山长征出发地旧址、东方军司令部旧址等至少目前无法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按照红色文化遗址的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等评级标准来说,上述遗址应当列入一级保护。

  (三)关于管理主体的确定(第六、七条)。《办法》所要规范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对管理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我市尚未建立统一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机制,主抓主管部门不明确,党史管研究,文化管文物,民政管烈士纪念设施、住建管历史建筑等等,责任主体多头,特别是未列入文保单位或文物登录点的遗址,管理主体缺失。考虑到遗址多数属于文物保护范畴,且文化行政部门具有执法权,而地方政府立法中党委部门本身不宜作为行政管理主体进行规定。因此,《办法》将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主体,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同时涉及多部门之间管理职责的协调、配合,规定由市、县级政府建立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保护管理的合力。

  (四)关于遗址的认定(第十条)。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是做好遗址保护的基础。考虑到红色文化遗址的属地管理原则,《办法》确定遗址认定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同时由市政府对认定结果进行核定批准并统一发布遗址名录,提高认定的权威性;对遗址认定程序的设置,参考文物的认定程序,并考虑操作实际,确定为四个步骤,首先组织文化、史志、民政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其次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而后对论证意见进行审核,最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五)关于保护责任人的确定(第十八条)。鉴于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产权多元,存在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所有以及产权不明等多种类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根据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归属,相应确定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产权的保护责任人,同时规定对遗址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指定责任人,防止责任人扯皮或缺失。

  (六)关于保护责任和禁止行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结合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现状,同时考虑到减损权利和增设义务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办法》主要设定保护责任人做好遗址的保养维护、安全防范、保持原状、配合管理等日常责任;同时采用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既明确遗址保护要求,又规定保护责任人所享有的权利,保障保护责任人权利义务对等。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设定上,主要从破坏遗址环境和危害遗址安全这一基本也是核心要素出发,既不违法设定责任,又能对遗址实施有效保护。

  (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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