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7-01-03 09: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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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上述制度安排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在《实施意见》中分别明确了家庭、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构建家庭、政府、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体系。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主要职能部门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三个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细化。民政部门要积极牵头协调,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会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增强关爱照料能力;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强化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公安机关要在日常警务工作中落实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工作任务,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动员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四、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实施意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务院《意见》,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短板。强制报告机制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公安机关为受理主体。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评估帮扶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源头预防机制明确了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和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帮扶支持的具体措施。健全上述五个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并保护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

  五、加强关爱保护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统筹资源,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关爱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所需专项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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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上述制度安排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在《实施意见》中分别明确了家庭、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构建家庭、政府、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体系。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主要职能部门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三个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细化。民政部门要积极牵头协调,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会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增强关爱照料能力;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强化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公安机关要在日常警务工作中落实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工作任务,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动员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四、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实施意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务院《意见》,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短板。强制报告机制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公安机关为受理主体。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评估帮扶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源头预防机制明确了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和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帮扶支持的具体措施。健全上述五个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并保护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

  五、加强关爱保护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统筹资源,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关爱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所需专项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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