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6-10-27 09: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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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就业创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劳动年龄段人口逐步减少,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领域改革进入深水区,既要解决原有的矛盾,又要破解新的难题,必须紧紧围绕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打破思维定势,不断推出立得住、能推行、可操作的政策举措,为建设新三明提供保障。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福建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拉动能力、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第二部分,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清障减负做“减法”,放宽市场准入,降低税费,减轻创业负担;搭台助力做“加法”,多渠道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畅通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大众创业做“乘法”,鼓励科研人员、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第三部分,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实行分类就业帮扶;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加大力度宣传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部分,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三、《实施意见》政策亮点

  《实施意见》在充分吸纳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对原有就业政策进行调整,形成具有三明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其最大亮点就是“新”,政策对象从“扶弱”向“扶众”转变,范围从“促进就业为主”向“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并重”转变,站位从“单纯的就业”向“经济产业政策与就业联动”转变,在服务产业发展中更好促进就业创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发展促进就业。在当前投资增速放缓、就业需求趋紧的情况下,《实施意见》明确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要求各地保持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稳中有升,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明确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我省中小企业,并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按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按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全省率先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将调剂平台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缓解用工结构性短缺;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多形式稳定职工队伍。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新形势下扩大就业的新引擎,也是新一轮就业政策的新举措。《实施意见》按省上要求调整新增了创业扶持补贴项目,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进修学习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八项;扩大了政策享受范围,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在校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将网络创业人员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全市大中专院校内征集一批实体创业项目样板,促进我市大中专毕业生有效创业;放宽了政策限制,允许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申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将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范围。力争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三)突出托底帮扶就业。《实施意见》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保补贴标准;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由各县(市、区)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双创期间,求职创业补贴由2000/人提高到5000元/人);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将技工院校纳入职业院校招生平台,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

  为进一步做好本通知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细化措施和配套政策,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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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就业创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劳动年龄段人口逐步减少,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领域改革进入深水区,既要解决原有的矛盾,又要破解新的难题,必须紧紧围绕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打破思维定势,不断推出立得住、能推行、可操作的政策举措,为建设新三明提供保障。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福建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拉动能力、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第二部分,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清障减负做“减法”,放宽市场准入,降低税费,减轻创业负担;搭台助力做“加法”,多渠道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畅通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大众创业做“乘法”,鼓励科研人员、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第三部分,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实行分类就业帮扶;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加大力度宣传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部分,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三、《实施意见》政策亮点

  《实施意见》在充分吸纳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对原有就业政策进行调整,形成具有三明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其最大亮点就是“新”,政策对象从“扶弱”向“扶众”转变,范围从“促进就业为主”向“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并重”转变,站位从“单纯的就业”向“经济产业政策与就业联动”转变,在服务产业发展中更好促进就业创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发展促进就业。在当前投资增速放缓、就业需求趋紧的情况下,《实施意见》明确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要求各地保持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稳中有升,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明确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我省中小企业,并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按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按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全省率先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将调剂平台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缓解用工结构性短缺;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多形式稳定职工队伍。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新形势下扩大就业的新引擎,也是新一轮就业政策的新举措。《实施意见》按省上要求调整新增了创业扶持补贴项目,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进修学习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八项;扩大了政策享受范围,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在校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将网络创业人员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全市大中专院校内征集一批实体创业项目样板,促进我市大中专毕业生有效创业;放宽了政策限制,允许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申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将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范围。力争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三)突出托底帮扶就业。《实施意见》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保补贴标准;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由各县(市、区)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双创期间,求职创业补贴由2000/人提高到5000元/人);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将技工院校纳入职业院校招生平台,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

  为进一步做好本通知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细化措施和配套政策,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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