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16-09-29 15: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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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明政办〔2016〕10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对《办法》出台背景、适用范围、登记程序等事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总体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月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下称“《试点通知》”),并于同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批准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在4地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2015年9月,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明确了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便可;超出《试点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2016年1月起,我省泉州、南平、漳州、平潭等地先行试点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根据《三明市落实分解<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实施方案》(明政办〔2016〕67号)要求,市工商局在2016年8月全省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局长座谈会上提出了在三明市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建议。9月初,省工商局下发《关于简易注销试点和完善“双告知”机制问题的函》(闽工商办函〔2016〕3号),同意三明市工商局提出的开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建议,要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根据三明实际情况,制定简易注销实施办法呈三明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工商局转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9月4日,市工商局开始起草《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起草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市工商局参考和借鉴了泉州、南平、漳州、平潭等先行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并在本局范围内先后多次征求《办法》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修改,最终形成《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现已印发。

  二、明确适用范围,自主选择注销程序

  《办法》对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规定,适用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住所在三明市辖区,对应登记机关为三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是应为未开业或者已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除外。三是罗列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八种情形,考虑到各地仅处于试点阶段,可能存在尚未发现的不适用情形,因此,在《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保留兜底条款。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办理注销。

  三、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化申请材料

  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企业注销最为核心的内容有三:一是申请清算组备案。二是在全国性报纸或者省级有影响力报纸刊登清算公告45天。三是注销申请时提交清算报告。此三项内容是企业注销过程中最为费时费力之处,考虑到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无需进行清算,因此《办法》在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时删除了与清算有关的程序和材料:一是简化注销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及登报公告。二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为此设计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书,供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时使用。

  四、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提升公示效果,《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公示制度:一是改革公示方式。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下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清算公告进行公示。二是缩短公示时间。将原先的公示时间由企业公示45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三是启用异议制度。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和政府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对于在作出简易注销决定前收到异议的,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强化责任追究,保护合法权利

  一是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股东(合伙人)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予答复。三是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已注销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由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企业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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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jpg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明政办〔2016〕10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对《办法》出台背景、适用范围、登记程序等事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总体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月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下称“《试点通知》”),并于同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批准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在4地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2015年9月,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明确了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便可;超出《试点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2016年1月起,我省泉州、南平、漳州、平潭等地先行试点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根据《三明市落实分解<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实施方案》(明政办〔2016〕67号)要求,市工商局在2016年8月全省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局长座谈会上提出了在三明市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建议。9月初,省工商局下发《关于简易注销试点和完善“双告知”机制问题的函》(闽工商办函〔2016〕3号),同意三明市工商局提出的开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建议,要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根据三明实际情况,制定简易注销实施办法呈三明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工商局转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9月4日,市工商局开始起草《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起草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市工商局参考和借鉴了泉州、南平、漳州、平潭等先行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并在本局范围内先后多次征求《办法》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修改,最终形成《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现已印发。

  二、明确适用范围,自主选择注销程序

  《办法》对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规定,适用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住所在三明市辖区,对应登记机关为三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是应为未开业或者已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除外。三是罗列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八种情形,考虑到各地仅处于试点阶段,可能存在尚未发现的不适用情形,因此,在《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保留兜底条款。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办理注销。

  三、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化申请材料

  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企业注销最为核心的内容有三:一是申请清算组备案。二是在全国性报纸或者省级有影响力报纸刊登清算公告45天。三是注销申请时提交清算报告。此三项内容是企业注销过程中最为费时费力之处,考虑到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无需进行清算,因此《办法》在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时删除了与清算有关的程序和材料:一是简化注销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及登报公告。二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为此设计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书,供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时使用。

  四、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提升公示效果,《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公示制度:一是改革公示方式。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下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清算公告进行公示。二是缩短公示时间。将原先的公示时间由企业公示45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三是启用异议制度。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和政府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对于在作出简易注销决定前收到异议的,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强化责任追究,保护合法权利

  一是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股东(合伙人)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予答复。三是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已注销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由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企业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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