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我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解读

日期:2016-06-17 09:58 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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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宽容改革失误”。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三个区分”的工作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如何为担当者担当、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是现实而紧迫课题。5月24日,三明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了宽容失败、激励保护的一整套容错免责工作机制,支持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激发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

  容错免责,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也是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的重要举措。作为全省率先探索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并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确认,其中提出的9种情形“免责清单”、5项情形“负面清单”如何落地,成为关注焦点。

  ——现实背景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加大,一些干部产生“怕而不为”想法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加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风险,大多数基层在理解中央精神会有“时空差”,政策调整或有新政策出台时,一些地方干部不知道如何作为;二是经济风险,改革的成本往往需要财政兜底,一些干部自觉难以承担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三是舆论风险,涉及民生的改革,往往牵涉面广,一旦失败就成为舆论的焦点,处在风口浪尖上。一些干部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不容忽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等消极心态,导致一些改革措施经常性遭遇“中梗阻”“落地难”。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出台了《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了激励机制、免责机制和保护机制,支持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激发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

  “改革结果必然存在风险,对于改革中的错误或者失误,如果处置不当,会挫伤敢担当、敢作为的干部。”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分析,从另一方面,基于干事创业生态不够晴朗,一些干部权衡利弊,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多干丢帽”怠政想法也不容忽视,甚至存在“少干避祸”的畏难情绪。

  ——原则界限

  划清“容错”与“纵错”的界限,容为公之失、探索性失误

  改革就是先行先试,错误难免,特别是改革探索中也有一些实践处于模糊地带。对于因公“踩线”的尴尬,党委、纪委应当坚持尊重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依法依规、宽容失误,把情况搞清楚,把症结分析透,把对策想明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对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未达预期效果,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恶劣影响,或尚未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在重点任务决策部署、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先行先试、不可抗力、主动揽责涉险、服务企业群众等9个方面,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免于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其中9种免责情形有一个共同点,即在没有违法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对党员干部大胆创新、主动作为出现失误和问题给予容错免责。

  “正确区分‘错’与‘纪’的评判标准,容为公之失、探索性失误”,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既为改革者干净干事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也为担当者担当作为消除负面影响,同时也不能让有条件的“定心丸”变成“挡箭牌”,让改革者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挺纪在前

  正确区分“私罪”与“公错”,不赦为私之罪,谨防容错过度

  “容错”不等于“纵错”,“容错机制”也不能代替问责,也不是不要问责,是既要问责,又要营造宽松干事环境。要重点针对“为官不为”等不良表现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向干部庸懒散等“不作为”亮剑,让干部不敢懈怠、不敢失责。

  《实施办法(试行)》强调对工作中不认真学习政策业务、条例法规,工作不负责任,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不得申请免于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明确提出申请容错免责的5条负面清单,即: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拒不执行、不收手的;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者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优亲厚友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

  “容错不能成为‘挡箭牌’,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试行容错免责机制过程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规范程序作为核心内容,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不赦为私之罪,谨防容错过度。

  ——配套提醒

  “护身符”更是“发动机”,即使出现“公错”,也有党委、纪委为其澄清保护

  让改革者“轻装上阵”、不畏风险,还需规范容错免责流程、结果运用,使之可信可靠可行。容错免责机制不仅包含质询、复核、惩处、公开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而且一旦出现偏差、失误初见端倪时能够及时补位、及时纠正、稳妥解决,化解先行先试出现错误干部的心理顾虑,帮助他们卸下包袱。

  在操作程序上,启动问责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单位或者本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结果运用上,明确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任用考察中免于负面评价,对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免责机制不仅是“护身符”更是“发动机”,目的在于让改革者干净、担当者担当,即使出现了“公错”,也有党委、纪委为其澄清保护,让真正的改革者轻装上阵,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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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宽容改革失误”。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三个区分”的工作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如何为担当者担当、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是现实而紧迫课题。5月24日,三明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了宽容失败、激励保护的一整套容错免责工作机制,支持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激发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

  容错免责,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也是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的重要举措。作为全省率先探索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并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确认,其中提出的9种情形“免责清单”、5项情形“负面清单”如何落地,成为关注焦点。

  ——现实背景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加大,一些干部产生“怕而不为”想法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加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风险,大多数基层在理解中央精神会有“时空差”,政策调整或有新政策出台时,一些地方干部不知道如何作为;二是经济风险,改革的成本往往需要财政兜底,一些干部自觉难以承担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三是舆论风险,涉及民生的改革,往往牵涉面广,一旦失败就成为舆论的焦点,处在风口浪尖上。一些干部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不容忽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等消极心态,导致一些改革措施经常性遭遇“中梗阻”“落地难”。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出台了《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了激励机制、免责机制和保护机制,支持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激发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

  “改革结果必然存在风险,对于改革中的错误或者失误,如果处置不当,会挫伤敢担当、敢作为的干部。”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分析,从另一方面,基于干事创业生态不够晴朗,一些干部权衡利弊,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多干丢帽”怠政想法也不容忽视,甚至存在“少干避祸”的畏难情绪。

  ——原则界限

  划清“容错”与“纵错”的界限,容为公之失、探索性失误

  改革就是先行先试,错误难免,特别是改革探索中也有一些实践处于模糊地带。对于因公“踩线”的尴尬,党委、纪委应当坚持尊重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依法依规、宽容失误,把情况搞清楚,把症结分析透,把对策想明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对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未达预期效果,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恶劣影响,或尚未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在重点任务决策部署、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先行先试、不可抗力、主动揽责涉险、服务企业群众等9个方面,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免于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其中9种免责情形有一个共同点,即在没有违法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对党员干部大胆创新、主动作为出现失误和问题给予容错免责。

  “正确区分‘错’与‘纪’的评判标准,容为公之失、探索性失误”,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既为改革者干净干事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也为担当者担当作为消除负面影响,同时也不能让有条件的“定心丸”变成“挡箭牌”,让改革者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挺纪在前

  正确区分“私罪”与“公错”,不赦为私之罪,谨防容错过度

  “容错”不等于“纵错”,“容错机制”也不能代替问责,也不是不要问责,是既要问责,又要营造宽松干事环境。要重点针对“为官不为”等不良表现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向干部庸懒散等“不作为”亮剑,让干部不敢懈怠、不敢失责。

  《实施办法(试行)》强调对工作中不认真学习政策业务、条例法规,工作不负责任,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不得申请免于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明确提出申请容错免责的5条负面清单,即: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拒不执行、不收手的;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者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优亲厚友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

  “容错不能成为‘挡箭牌’,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试行容错免责机制过程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规范程序作为核心内容,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不赦为私之罪,谨防容错过度。

  ——配套提醒

  “护身符”更是“发动机”,即使出现“公错”,也有党委、纪委为其澄清保护

  让改革者“轻装上阵”、不畏风险,还需规范容错免责流程、结果运用,使之可信可靠可行。容错免责机制不仅包含质询、复核、惩处、公开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而且一旦出现偏差、失误初见端倪时能够及时补位、及时纠正、稳妥解决,化解先行先试出现错误干部的心理顾虑,帮助他们卸下包袱。

  在操作程序上,启动问责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单位或者本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结果运用上,明确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任用考察中免于负面评价,对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免责机制不仅是“护身符”更是“发动机”,目的在于让改革者干净、担当者担当,即使出现了“公错”,也有党委、纪委为其澄清保护,让真正的改革者轻装上阵,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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