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渔业互助保险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12 14:56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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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互助保险是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保险,我市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渔区的和谐稳定。为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文件,近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三明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现将出台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必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渔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有效化解渔业风险,使参加互助保险的渔民、渔业生产企业受灾后依法及时得到补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三明市渔业互助保险方案》。

  可行性:自2012年省政府批复同意由省渔业互保协会主办我省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渔业保险业务以来,我省渔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风险,促进了渔区的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渔业互助保险方案》闽海渔〔2022〕21号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方案》制定了三明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的险种设置及理赔标准等一系列条款。

  《方案》由正文和方案构成。正文共有1部分,方案为2部分:

  (一)第一部分:基本原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将渔业互助保险列入渔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渔业互助保险化解生产风险的作用。

  3.强化协作,积极推进:落实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责任制,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渔民的优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

  4.加强防灾,及时理赔:积极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施,增强渔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科学防范渔业生产风险。做好灾后定损勘验和理赔服务工作。

  5.认真实施,落实到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精神要求和工作部署;认真总结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亮点和经验,及时报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信息。

  (二)第二部分:险种设置,第六条第一点至第三点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互助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2〕21号)精神,制定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渔船互助保险》、《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的险种设置

  1.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承保机构按照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每一渔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承保机构对该渔民的保险责任终止。

  2.渔船互助保险

  保险标的:捕捞渔船。但渔船上的渔网、渔具、货物、燃料、用具、备用机件、冷藏设备、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责任:本保险为全损险责任,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承保机构按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按照全损理赔后,不论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赔偿标准:保险渔船发生全损按照保险金额及合同约定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渔船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渔船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赔款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试点

  保险标的:养殖水产;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地投保地理区域出现约定的暴雨或高温灾害事件时,视为发生灾害事故,承保机构按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标准:赔偿金额根据保险期间内最大的一次暴雨灾害或高温灾害所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如发生多次灾害,则按最大一次灾害计算赔款,而不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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