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定权威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12 17:07 来源:三明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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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正积极开展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的有效探索,努力创建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打造具有福建特色亮点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为明确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项目发展的统一标准,更好地指导我市在绿色认证、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制定印发《福建省三明市绿色企业及绿色项目评价认定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明市、南平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4 号)要求,为建立区域性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印发了《福建省三明市绿色企业及绿色项目评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而展开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早在 2015 年 9 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 号)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目标;2016 年 8 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发布;2017 年 6 月,《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银发〔2017〕115 号)发布,地方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践阶段。

   2017 年 9 月,我市在福建省内率先出台《三明市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去年 10 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三明市、南平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4 号),同意我市建设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绿色产业、企业和项目识别体系。

  二、重要意义

   本办法是在现有绿色金融国际国内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科学性、可比性、实用性、审慎性原则制定的既符合三明产业特色,又与国内国际标准接轨的评估认证标准体系。
   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弥补“绿色企业”评价标准缺失,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二是统一标准适用范围,避免实践中的混淆;三是调和国家标准普适性和地方发展特性之间的矛盾,满足区域发展需要;四是推动气候投融资创新实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五是为开展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评价认证和绿色项目库建设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为地方性绿色融资统计标准、绿色金融激励政策提供认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或机构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的企业,以及在我市投资的项目评价认定。经评价认定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可享受我市绿色金融相关的奖补等激励政策。
   《办法》是绿色金融基础体系,是绿色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主要确定了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参评条件、认定指标、打分方法、责任分工、认证申报流程、入库管理等内容,在一定时期内都可以适用,并在适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前言、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三个章节。
其中,前言主要包括工作背景和意义、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基本原则、编制说明等 5 项内容;第一部为绿色企业评价认定办法,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参评条件、评价认定指标体系、各方责任、评价认定管理等 5 个方面;第二部分为绿色项目评价认定办法,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参评条件、绿色项目目录标准、各方责任、评价认定管理等 5 个方面。

  五、绿色企业参评条件

   绿色企业是指在绿色经营、低碳转型、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方面有突出表现,其生产、销售、流通等各类经营活动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高效利用的企业。
参评企业应满足:企业或机构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福建省三明市,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两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福建省、三明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行业 标准要求;未使用国家、福建省、三明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 装备;申请认定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未被列入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保示警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 ”等6 个条件。
  六、绿色项目参评条件
   绿色项目是指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项目。
  (一)参评项目需符合:《三明市绿色项目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项目所在地属于福建省三明市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国家和福建省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绿色项目认定申报时,应具备项目立项文件;不在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两高一剩产业目录里等 6 个条件。
  (二)参评项目业主需符合:企业或机构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两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或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认定前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未受安全、环境、质量主管部门处罚(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认定标准参考附件 2-3);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披露等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未被列入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保示警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等 5 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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