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适用公示信息“微错容纠”,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日期:2023-12-13 15:51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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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市监规〔2023〕146号)文件,对市场主体非主观故意造成公示信息有轻微差错的以下5种情形,适用公示信息“微错容纠”,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金额单位等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书面合理说明理由并承诺 10 个工作日变更的,变更登记后经实地核查核实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注销登记或进行歇业备案。

  2.公示的党建信息、人社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企业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可以为“0”,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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