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业务细则有哪些?
1.准入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 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 统一医保编码;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准入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3.信息变更
(1)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报告;
(2)《三明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
(5)药店信息变更涉及苛税性质改变,需提供变更前的完税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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