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有哪些办理条件、申请材料?
办理条件:
一、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和主要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可以办理。
二、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
三、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1份)、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1份)(备注:学历应为取得已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执业范围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为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执业范围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医师执业证书》(1份)(备注:回收证书用以打印变更内容,作为详细记载完整执业经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文件(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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