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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承诺分为两大类。
“统一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8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国别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7个国家包括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和泰国。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四种:
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过渡期降为零
部分降税
例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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