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中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如何实施?

日期:2024-12-11 09:09 来源: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