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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由物业部门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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