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智能问答 > 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