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三明市小微企业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强我市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使用对象
(一)奖励2015-2017年度获得授权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三明市辖区内的小微企业。
(二)奖励2015-2017年度被列入“福建省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的小微企业。
(三)奖励2015-2017年度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小微企业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500元奖励。
(二)被列入“福建省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的小微企业,每家企业配套奖励1万元。
(三)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小微企业,按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发明专利清零奖励、省专利奖奖励的小微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福建省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项目立项文件、获福建省专利奖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授权专利奖励的小微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三明市小微企业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每年4月15日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附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 知识产权局、双创办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拨付小微企业专利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双创办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小微企业专利发展资金。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令其返还所获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双创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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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三明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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