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登记有什么政策优惠?
1.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100%关联交易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科技成果购买后补助
对省内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根据技术交易费用,给予50-200万后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15〕39号)
4.创新券补助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闽科企〔2021〕1号)
5.可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个人所得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6.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为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高新收入、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
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签订的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高新收入、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
8.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
经认定登记,符合“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