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日期:2016-05-10 09:52 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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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和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要求,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由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单独或联合创建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的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孵化器组建 

  第五条 组建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3、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制定有孵化企业、公共设施、人力资源、财务、孵化基(资)金使用等孵化器管理制度。 

  4、有与孵化器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经费来源保证。 

  5、有一定量的在孵企业。 

  6、参与全市孵化器年度统计。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且自主经营、产权明晰。 

  2、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且知识产权界定应清晰、无纠纷。 

  3、在孵企业可以是独立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研发团队。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条件特殊者,可适当延长至5年。 

  4、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增加至3000万元人民币)。 

  5、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负责人应是熟悉业务的科技人员。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不含公共服务面积),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二条: 

  1、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2、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4、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5、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第三章 孵化器评估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地区市级孵化器的评估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荐本市孵化器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评估。各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辖区内的相关机构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九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财务独立核算,机构设置合理,有5人以上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求占5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 

  3、孵化器正式运营且状况良好,在孵企业数达6家以上,并承诺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该孵化器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4、具有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为主的农业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配备不小于500亩农业用地。 

  5、孵化器内配有一定面积的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6、孵化器拥有广泛的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服务资源,可为入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入孵企业发展壮大。 

  7、孵化器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强,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于15天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专业科室收到申请后应于1个月内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估,提出意见后由市科技局审批。 

  4、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确认为“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孵化器运行情况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服务内容及取得的业绩、发展目标等)。 

  4、孵化器公司章程、机构设置和相关管理文件的复印件。 

  6、在孵企业名单汇总表、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孵企业协议书复印件及入孵企业场地平面布置图。 

  7、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 

  8、种子资金或者孵化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者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科技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绩效考评优异的予以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并责令整改,整改未达标,则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对不参加年度统计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本市孵化器建设情况实行半年报告制。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市级孵化器的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报送给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在孵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毕业。孵化毕业企业和培育期满未能毕业的企业不再享受在孵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不再纳入在孵企业统计。 

  第十五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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