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航河流上采砂如何规定?

日期:2022-11-28 16:3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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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通航水域进行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区作业工具控制数量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作业方式;

  (五)砂石弃渣处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齐全;

  (七)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应当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航道管理机构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因临时性应急通航安全需要组织采砂的,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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