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国防交通法》规定:
一、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义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五、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六、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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