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资格如何认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6.1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6.1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6.2.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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