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行为有哪些?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出差人员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