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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