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门是如何防止被领养的犬重新被遗弃?
根据《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两年内有犬只被没收的;
(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
(三)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七条规定,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
(四)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被领养犬只重新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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