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1-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请按照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一、优化调整门诊费用保障政策。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0%、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二、继续实行住院费用综合保障。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的综合保障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三、临时扩大就医用药保障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都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项目”编码(353000003110000-8000000000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项目”,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药品和项目编码不再使用。
四、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本通知请医保部门负责转给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并落实医保待遇政策;卫健部门负责转给属地各有关医疗机构并督促其做好系统改造;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市医保中心负责做好医保信息平台配置工作。
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起施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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