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2-00068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2〕5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9-13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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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加快推进我市“互联网+医保”发展,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9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保电子凭证和医保移动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2〕9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83号) 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驻明武警官兵)医保参保缴费率应不低于2022年度水平。
(二)截至2022年底,实现统筹区内参保人员90%申领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电子凭证扫码结算率达到30%。
(三)积极鼓励购买“三明普惠医联保”等健康补充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减轻群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港、澳、台学生;
(三)驻明武警官兵;
(四)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六)已在三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时间
(一)筹资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610元/人。
(二)缴费时间。
1.正常缴费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延长缴费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补缴期: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按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后补缴人员按2023年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3月1日后补缴的参保人员需执行60天的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及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4.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登记
上年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户籍所在地无变化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户籍所在地发生迁移变化的,通过闽政通APP暂停原参保地参保关系后再办理新户籍地参保登记手续或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参保地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缴费操作。
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以及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现场办理。
1.城乡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已办理未领证凭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办理参保登记。
2.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持户口本、出生证在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3.高等院校学生持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4.其他在校学生持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持身份证、学生证在学校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5.驻明武警官兵由所辖中队办理参保登记。
6.免缴对象由认定部门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
(二)网上办理。
1.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e三明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2.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社会保障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五、缴费方式
(一)居民缴费。
税务部门接收由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档案登记信息和应缴费款信息后,提供“掌上、网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资金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移动缴费。城乡居民可以通过“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福建税务APP、闽政通APP、云闪付、e三明APP或者二维码扫码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自助终端。城乡居民可就近在村(居)委会的金融普惠点或税务部门的自助终端缴费。
3.上门申报。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在所属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或者农行、农信社柜面进行申报缴费。
(二)资助参保。
1.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由政府资助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认定部门应于认定或取消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当月及时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计生、残疾资助对象:根据各县(市、区)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资助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各认定部门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将资助参保花名册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调整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纳入(或取消)资助参保,由有关部门申请县级财政资助金额后自行与免缴对象结算。
3.特困、困难大学生:由高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特困及困难大学生资助参保花名册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资助参保的人数不超过该校实际参保人数的20%。
(三)退费。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发〔2019〕9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9〕158号)文件中所规定的退费类型且符合退费处理条件的,在三明统筹区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前提下,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检查退费申请信息表是否填写完整、核验是否已入库,如已入库则签注该笔费款已入库,将退费信息、材料传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该退费数据后办理。
六、基金对账与上解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资助参保人数,每月1日前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第一、二类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将新增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计算资助金额;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征收金额;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7月10日前核实6月30日前缴纳(含7月1日后入库)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将配套补助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
七、组织与实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税务、医保、人社、教育、民政、农业(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残联、高校、武警、审计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税务,负责协调推进辖区有关工作开展。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县(市、区)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普惠医联保参保等工作的统筹部署、共同推进,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有序衔接,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进行督查,按月通报进度,确保工作落实。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和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复核、汇总辖区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信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征缴衔接工作,指定村(居)委会专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摸底排查、入户宣传、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指导、审核对账、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征收、缴费宣传及业务培训,按要求做好入库、催缴、退费、缴费进度上报等工作,及时接收医保部门发送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应缴费款信息并将已缴费信息回传医保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收入的管理、会计核算、统计。
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人员信息维护,提供系统支持、参保录入和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培训、以及医保电子凭证宣传资料的印制和发放,及时发送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应缴费款信息给税务部门并接收税务部门反馈的已缴费信息,根据教育、民政、农业(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比对并反馈,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纳入资助参保,做好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资金筹集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到账核对,确保个人缴费资金及各级补助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卫健部门:负责共同推进电子健康卡“多码融合”项目,依托电子健康卡及医保电子凭证,打造新型的诊疗结算模式,构建全市统一的医疗便民服务平台,解决医疗健康服务“一院一卡、互不通用”等问题,打通群众就医堵点。
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促进我市城乡居民村级养老和医疗保险便民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协调人社服务中心专人做好参保录入和缴费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我市公立、私立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高校等)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高校学生应当由高校办理参保缴费),2022年9月30日前提供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给医保部门,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参保信息和税务部门反馈的缴费信息进度,对未参保、未缴费的在校学生进行再发动、再督促。
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其中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已纳入医保系统管理的人员名单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其他资助参保对象名单由有关部门于2022年9月1日前提供给医保部门。在上一年度因与其他统筹区存在重复参保情况的人员,在未与其本人确认前,不得再重复报送医保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保电子凭证的应用工作,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电子凭证激活宣传推广工作。确保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达90%以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80%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达70%以上。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凭证扫码结算率达到30%以上。
学校:各学校负责本校参保缴费和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及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体在校学生的参保信息录入、指导在校学生激活及应用医疗电子凭证、资助特困大学生和困难大学生的认定和报送,复核、汇总本校参保缴费信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征缴衔接工作,各学校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摸底排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指导、审核对账、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武警:负责在明武警官兵的参保信息录入,并与税务部门做好缴费衔接。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入库、专款专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推进。
为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医保基金征收的工作经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各自财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根据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完成情况及时结算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四)广泛发动,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举措,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丰富宣传内容、载体、形式,充分发挥媒体的广泛宣传作用,利用电视、网络媒体、共享平台、发放宣传单、公告粘贴进楼道、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各县(市、区)、各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电子凭证应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效能督查部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县(市、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汇总确认表
2.县(市、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情况确认表
3.县(市、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对象花名册
4.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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