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健委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明医保〔2019〕84号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及《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福建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19〕79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现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待遇的基础上,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进一步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高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

二、完善保障政策

(一)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二)用药范围。“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和降血糖药物范围,执行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三)完善医保待遇政策。在原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基础上,将诊断为高血压Ⅰ期并采取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同时登记高血压、糖尿病两种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可叠加结算,年度封顶线合并为8000元,补偿比例80%。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结合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工作,合理确定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属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及同通用名药品,在试点期间医保支付标准按照闽医保〔2019〕39号要求执行。根据“两病”参保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

(二)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两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医师可视病情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一次可开具2个月的处方用量,门诊医师可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笺,方便患者用药需求。

(三)规范管理服务。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优化门诊特殊病种登记流程,符合省内异地就医规定的参保保患者,“两病”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实行即时刷卡结算。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确保待遇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落实好“两病”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济负担,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经办服务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审评和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基金监管。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对门诊特殊病种认定、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密切配合,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和工作亮点,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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