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53号)精神,我市将于8月1日起执行“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调整“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
取消“111000003远程会诊”项目下的远程会诊(省外专家)、远程会诊(省内专家)、交互式远程医疗会诊(临床单学科会诊)、交互式远程医疗会诊(临床多学科会诊)等四项,及“111000004远程诊断”项目下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两项。全面执行省“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二、明确远程会诊医保支付标准
我市远程会诊按收费标准的30%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最高不超过90元/次。远程诊断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规范诊疗服务与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不得强制提供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及收费,并做好宣传与收费公示工作。
(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医院、皮肤病医院、康复疗养院、精神病医院参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医保、卫健部门反馈。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