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文件精神,持续落实好惠民政策,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C-DRG收付费管理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55%,三明市区及沙县区原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