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卫健委 福建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现将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购管理
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按不高于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根据需求自主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销售价格的70%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福建省药品标准,取得我省上市销售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凭证;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使用;
(三) 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一)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其药事服务费参照“门诊药事服务费”(编码060438000001)收取和医保支付。
(二)医疗机构应完善处方点评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