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药事服务费的通知
明医保〔2021〕7号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总院(医联体):

为贯彻落实三明医改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调整部分药事服务项目收费,建立健全药事服务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二、调整内容

(一)调高西药药事服务费(门诊),由10元每人次调整为三级医院15元每人次、二级医院13元每人次;住院药事服务费由30元每人次调整为三级医院50元每人次、二级医院45元每人次。

(二)为提升对慢病患者处方审核、用药服务,增加门诊特殊病种药事服务费,参照门诊药事服务费收取。

(三)中药药事服务费(门诊)仍按原政策30元每人次。

(四)医保支付政策。门诊西药药事服务费、住院药事服务费调整后价格增量,仍按原医保政策纳入医保基金统筹支付。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纳入年薪制考核,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综合监管,提升药事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政策联动。卫健部门配套制定药事服务管理政策,健全完善药事服务机制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薪酬制度适当向药学人员倾斜。医保部门跟进做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医师、药师医保监控系统管理,加大对不合理用药、分解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处方量、药事服务超范围、重复收费、套编码收费等诊疗行为和收费行为监管,健全线上线下药事服务全方位监管。各医疗机构在明医保局〔2017〕8号文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加强临床药师药学服务,发挥药学服务作用,加强处方审核、点评、用药管理等,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三)支持长处方制度。为保障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减少病人就诊配药次数,提升便民服务。医疗机构根据门诊殊病种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对门诊特殊病种长处方费用不受门诊次均费用限制。在确保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视病情可开具2个月处方量、最少不少于1个月处方量,其他门诊特殊病种开具处方最短时间不得少于15天,特殊情况除外。高血压、糖尿病处方少于1个月,其它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少于15天的,不得收取药事服务费。

各医院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系统更新与维护。本通知自2021年2月5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公立医院药事服务项目价格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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