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保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两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参加生育保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及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范围累计结算。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不高于300%和不低于60%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三、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暂不纳入全省职工医保统筹范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参保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四、符合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政策的参保人员,妊娠期间生育医疗费用和统筹区外的生育分娩费用按原政策执行。职工在中断缴费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和等待期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中断缴费及补缴期间在2017年4月前的,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等待期内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均按统筹区内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
五、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孕不育症及保胎等医疗费用除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当年度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含省内及省外),生育保险关系随职工医保关系一并转移,人员转入时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执行。
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落实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确保合并工作平稳衔接,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