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6-0100-2021-00007
  • 备注/文号: 明信党组〔2021〕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信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三明市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细则》的通知
明信党组〔2021〕5号
来源:三明市信访局 时间:2021-03-10 16:46

关于印发《三明市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

平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市信访信息网络服务中心:

现将《三明市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

                               2021310

三明市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挂职人员的平时考核。

第三条 平时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成立信访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组员。下设考核办(挂靠局办公室),负责平时考核工作。

第五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从单位内部二级绩效考评中一档人员中产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

第六条 平时考核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坚持以德为先,重点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等。

第七条 平时考核实行按季考核,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工作纪实。建立平时工作记实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机关工作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如实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记实表》《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对上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活动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对未完成的工作要说明理由,并做出自我评价,交由办公室汇总。

(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办公室将收集汇总的《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记实表》《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分送各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写出考核评语,提出季度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等次确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办公室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汇总,将《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等次。

经组织外派驻村扶贫、挂职锻炼、外出学习(培训)等派出时间在考核周期一半时间以上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商工作、学习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到本局挂职锻炼的干部参加本局平时考核,考核结果抄送原单位,作为原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公示、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每季度平时考核结果应在考核等次确定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般”等次:

(一)季度内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

(二)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推诿扯皮、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2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贻误工作的;

(五)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经批评无明显改进的;

(六)值班期间迟到、早退、无故脱岗、值班电话无人接听2次以上的;

(七)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超过2次的;

(八)违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加强干部“八小时之外”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情节一般的;

(九)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情况的。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季度内迟到、早退累计15次,或季度内旷工累计达到6天的;

(二)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打游戏,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推诿扯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3次,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五)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群众有效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日中午酗酒、公共场所滋事等不文明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和通报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平时工作考核结果的;

(八)值班期间迟到、早退、无故脱岗、值班电话无人接听3次(含)的,被上级通报或因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值班人员处置而不到场的;

(九)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5次或无故缺席2次的;

(十)违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加强干部“八小时之外”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情节较重的;

(十一)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情况的。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结果运用。

(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为“好”“较好”等次的,给予表扬;对“一般”、“较差”等次的和不确定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在平时考核“好”等次较多的人员中确定。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有1次“较差”或2次“一般”等次的不能确定为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平时考核结果将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调整、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结果有“一般”、“较差”等次的,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任用。

(四)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的,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平时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平时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平时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平时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平时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平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五、六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11日日起施行。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

XX年度第X季度)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个人签名:         月  日

分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签名:        月  日

考核领导

小组意见

签名:         

附件2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记实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1.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2.出勤情况

 

3.参加集体学习、活动

情况

 

4.未完成工作及原因

 

自我评价: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备注:在对应等次后的“□”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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