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0-0500-2023-00040
  • 备注/文号: 明林函〔2023〕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6-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明林函〔2023〕32号
来源:三明市林业局 时间:2023-06-05 16:59

张铮等代表:

  《关于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用林、湿地等审批的建议》(第0131号)由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的重点项目,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同时也要按照国家、省政策的要求,既促进经济发展,也要保护好生态。建议你们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修编。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县应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在规划中,将拟建的张地至龙安、南会至下坊、张地至邓家坪、闽江泰宁金湖航道建设等工程项目纳入泰宁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规之中。

  二、加强项目选址前期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除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因此,我局支持拟建的张地至龙安、南会至下坊、张地至邓家坪、闽江泰宁金湖航道等工程项目建设。

  三、实施湿地占补平衡。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若拟建的张地至龙安、南会至下坊、张地至邓家坪、闽江泰宁金湖航道建设等工程项目涉及金湖重要湿地,应首先做好湿地占补平衡。

  四、做好林地保护等级调整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等级,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若拟建的张地至龙安、南会至下坊、张地至邓家坪、闽江泰宁金湖航道建设等工程项目占用林地遇到Ⅰ级保护等级林地,可采取一项目一报批的方式提供相关材料调整林地保护等级。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  平

  联 系 人:孙 建

  联系电话:133****1678

  三明市林业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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