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22-00266
  • 备注/文号: 明政办规〔2022〕1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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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规〔2022〕13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02 时间:2023-01-05 10: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加快建设美丽河湖,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完成闽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开展排污口“回头看”专项行动,加快截污治污,规范整治各类排污口,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金溪、沙溪、尤溪流域)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

  2023年底前,完成汀江(涉及宁化县)、长江(涉及宁化县)、九龙江(涉及永安市、大田县)等重点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沙溪、金溪、尤溪等重点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更新排污口动态清单。

  2024年底前,完成沙溪、金溪、尤溪、长江、汀江、九龙江等重点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的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排污口整治,建立排污口名录,完成省上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任务措施

  (一)开展全面排查

  1.组织排查溯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辖区范围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属地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关于“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2.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特别要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分类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按照排查溯源结果,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建立排污口名录(详见附件2)。

  3.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超标的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结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现污水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

  6.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对所有排污口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实确认,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的,要建立排污口“回头看”整治清单,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整治,限期整改;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并动态更新排污口名录。

  (四)严格监督管理

  7.加强规划引领。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需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将规划的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8.严格规范审批。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的排污口外,建设项目新增的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9.严格环境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1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排污口总数的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排污口巡查纳入乡镇生态综合管护队或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1.开展试点示范。三元区、宁化县开展综合管理试点建设。三元区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宁化县推动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综合管理,探索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23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县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目标,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排污口排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

  13.明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分工详见附件3)。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依托“生态云”平台,加快排污口信息化建设,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4.强化支撑保障。科学运用无人机、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排污口排查溯源、规范整治、监测评估、动态调整提供资金保障。各地积极争取中央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15.强化调度考核。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落实情况已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各县(市、区)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排污口名录;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回头看”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16.倡导全民共治。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2.县(市、区)入河排污口名录

  3.市直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整治要求

总体要求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围墙外入河前“开口子”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工业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标准顺序为: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4.雨洪排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他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重点流域或沿海地区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排污口执行标准: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农业排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

排污口

1.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尽可能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

4.排污口执行标准:畜禽养殖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产养殖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规模化水产养殖

排污口

其他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在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对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初期雨水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4.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他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执行标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入河沟渠

1.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市级政府结合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系统整治。

2.执行标准: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中关于黑臭水体识别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附件2

  县(市、区)入河排污口名录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码

所在行政

区域

排污口位置

排污口所属流域

责任主体

排污口类型

排污口一级分类

排污口二级分类

排污口设置时间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经度

纬度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续表

污水排放量(万t/a)

排放方式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水体的水质目标

是否已审核

对应排污单位清单

是否制定整治方案

存在问题情形

是否实施整治方案

审批排放量(如有)

实际排放量

所在水(近岸水环境)功能区

所在水(近岸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填表说明:

  1.“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码”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2.“排污口位置”中的经度、纬度是指采用手机等定位设备,在WGS-84坐标系下所测定的入河排污口经度和纬度,分别按N*°*′*′′和E*°*′*′′格式填报。

  3.“排污口所属流域 ”填写:闽江流域、九龙江流域、汀江流域、长江流域。

  4.“责任主体名称”按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填写,应填写所有责任主体,并明确主要责任主体。

  5.“排污口类型”填写入河。

  6.“排污口一级分类”: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

  7.“排污口二级分类”填写入河排污口二级分类名称。

  8.“排污口设置时间”优先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审批时间,无审批的填写实际建成时间,两个时间点均不明确的填写“不详”,时间精确到“日”,例如:2006年1月1日。

  9.“污水排放量(万t/a)”:“审批排放量”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时的污水排放量。“实际排放量”对于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依据在线数据填报;对于无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填报。在手工监测过程中,对于入河排污口连续稳定排放污水的,可以通过监测瞬时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对于季节性、间歇排放等无规律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和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

  10.“排放方式”填写相应数字:1-管道,2-沟,3-渠,4-其他,对于填写“4”的还需用文字注明具体排放方式。

  11.“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所在本级及上级河流名称,入河排污口排入湖泊、水库的填写所在湖泊、水库名称。

  12.“排入水体的水质目标”分别填写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及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13.“是否已审核”填写相应数字:1-排污口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审批;2-排污口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登记;3-排污口通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设置审批;4-未经审核,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未经审核。已通过审核的还需在数字后括号内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对于同时满足的,以“+”号连接,例如:1(审批文件文号或名称)+3(审批文件文号或名称)。

  14.“对应排污单位清单”填写排污口对应的所有排污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规范名称为准。

  15.“是否制定整治方案”填写相应数字:1-未制定,2-制定中,3-已完成。

  16.“存在问题情形”按照本标准规定填写“清理合并类”或“整改规范类”,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具体描述。

  17.“是否实施整治方案”填写相应数字:1-未实施,2-实施中,3-已完成。

  附件3

  市直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单位,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查、测、溯、治、管”5项重点任务,统筹我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收集、整合全市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市级入河排污口名录,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更新排污口审核、监管等相关信息。

  2.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3.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水零直排区”评估。

  4.市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在线监控联网。

  5.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6.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城区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整治,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7.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下属的国有企业主动提供涉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督促指导下属企业完成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10.市河长办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河长办落实河长制工作职责,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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