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一)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按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示范要求,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连锁网络,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覆盖95%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8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化肥淡季储备,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要足额到位。市财政每年将市供销合作社春耕农资备供经费纳入预算。
(二)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快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推动农超、农校、农批、农企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建立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保障,以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为终端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五年内,新建设、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10个,新建设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1个。
(三)完善提升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构建以大中型骨干龙头企业、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支撑,乡村超市、农家店等为终端的连锁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95%以上乡镇、9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60%。
(四)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逐步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网点收购作用。“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建成5个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经贸部门要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等回收拆解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五)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加强归口经营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建设、改造烟花爆竹配送中心3个。
二、推进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
(六)整合资源,盘活资产,推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优化升级。供销合作社在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进程中,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利用供销合作社的旧仓库、旧经营网点和闲置低效土地,选准改造方式,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盘活社有资产,加快“新网工程”建设,改善经营服务设施,推动经营服务网络优化升级。
(七)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扩大特色农产品销售。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引导农民调整种养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开展庄稼医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力争每个村有一名合格的庄稼医生。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工作。
(八)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经过五年的改造建设,累计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1200个,覆盖全市70%以上行政村,并逐步建设成为新农村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各部门延伸到村级的项目可以依托综合服务社,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九)继续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吸纳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和社会维修服务力量加盟,逐步把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成集综合维修、零配件供应、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维修服务机构,提升综合维修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维修服务技术人员纳入农村实用技术和人才的培训。
(十)建设完善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和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三明农副产品信息网”和“三明网上供销社”建设,重点加强面向基层的涉农信息服务站点和示范站点建设,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民群众提供农产品价格动态、市场行情预测、供需双方在线洽谈等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交易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十二五”期间,新发展农产品信息服务站20个,乡镇覆盖率达80%以上,新发展村级信息服务点260个,覆盖全市40%的行政村。市财政自2013年起三年内每年从支农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20万元,专项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和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三、推进组织创新,增强发展活力
(十一)不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改造整合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县级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社出现空白的地区,要根据需要抓紧恢复和重建,或组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代行基层社职能。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十二)努力增强各级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建立监事会监督机制。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实行县级以上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十三)推进社有企业的转型升级。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和绩效管理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成立集团公司,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和结构升级,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做强做大一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冷链、物流为主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
(十四)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流通专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等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在农产品营销以及制订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到“十二五”未,累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40家,入社成员达到6万人,累计发展各类专业协会80家。
四、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对国发〔2009〕40 号文件下发后发生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应保留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确需征收拆迁的应按等面积给予安置;不能安置的,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经济补偿。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支持组建梅列、三元两区供销社。
(十六)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 2002 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抓紧予以核销。相关金融机构应研究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制定合理的分类处理办法细则。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有关政策,灵活协调解决,给予挂帐或减免,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七)加大税费优惠政策扶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107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给予税费政策扶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给予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社有全资企业,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承受单位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不征收营业税;支持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连锁店、便民店、加盟店等连锁经营网点,工商、城管、税务、质检、卫生防疫等部门在证照办理、环卫费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和农村金融创新。各金融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障农资、农产品流通资金的有效需求。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社等试点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九)支持建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涉农培训、资金扶持、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规划用地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项目建设,切实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二十)切实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