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以下简称国有林业两场)经营区的稳定,促进林区和谐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0〕158 号)精神,现就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和维护林区稳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
(一)用材林主伐时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的4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支付,即按2005年标准计算林地使用费的50%支付;生产周期在10年以内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按同类林地使用费的70%支付。林地使用费可以在木材生产的当年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场、村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支付。林价仍按照闽政文〔2005〕50号文件规定的林价标准执行,即: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
(二)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杉木主伐年龄测算林地使用费总量,计算出年均林地使用费,逐年支付。经济林可参照上述规定视其产出效益情况由国有林业两场与林地所有者协商支付标准,逐年支付。
二、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国有林业两场要主动与林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具体的林地使用费支付办法。
(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林业两场按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
(三)村集体组织对林地使用费的使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使用程序,主动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确保广大村民能从林地使用费中获得直接的利益。
(四)有条件的国有林业两场要积极支持乡村集体发展公益事业,发挥优势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
三、维护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稳定
(一)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有林业两场的经营区稳定政策,保证国有林业两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业两场经营区稳定纳入综治工作的内容,建立场、村矛盾调解工作机制,坚决制止和打击蚕食、占用、哄抢国有林业两场林地及盗砍滥伐国有林业两场林木的违法行为,对已被占用的要加大依法调处力度,维护国有林业两场经营区的稳定。
(三)各村委会要支持国有林业两场发展生产,协助保护好森林资源,做好村民思想工作,保障国有林业两场经营区稳定和林业生产的有序进行,维护林区安定稳定。
本通知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经营集体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