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和补充耕地验收管理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经研究,制定《三明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三明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对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组织验收管理事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三明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农村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项目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省政府授权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审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助推乡村振兴和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下简称农村“两公”)项目建设需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承接省政府授权,由三明市政府审批(涉及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执行)。
二、审查内容
(一)项目符合建设需要情况。重点审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村“两公”建设需要,用地选址及规模是否合理。
(二)符合相关规划情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限制性因素;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重点审查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否落实;涉及可调整地类和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在报批地类、占补平衡等方面是否按规定予以落实。
(四)节约集约用地情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用地管理政策,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五)报批前置工作情况。重点审查确需占用林地、湿地、各类保护区等限制性因素的,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完成土壤污染地块查询;违法占地是否依法处理到位。
(六)基础材料合规性、准确性。重点审查用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一次性办理审批手续;勘测定界资料是否完整准确;项目各类审批时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涉及信访、诉讼问题;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使用集体土地方案(“一书三方案”)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三、审批流程
(一)组卷初审。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一书三方案”,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
(二)用地申请。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请示、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应体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内容的表述。县级请示、审查报告随其他用地报件材料通过“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批网”(涉密项目除外)一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不得在系统外运转。
(三)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会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起草用地批复文件(代拟稿),在县(市、区)完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缴交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申请用地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制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体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表述,文件字号使用“闽政地明〔20××〕××号”,加盖市政府公章。
(五)数据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局5个工作日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完成批准项目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备案。
四、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辖区农村“两公”项目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落实林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违法用地处置等工作。
(二)市县相关部门
1.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投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出具学校设立及办学规模批复文件。
3.民政部门负责出具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福利养老机构等农村民政公益事业用地项目行业审查意见。
4.自然资源部门完善用地审查规则,健全审批监管制度。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县(市、区)依法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对县(市、区)申报用地进行审查,统筹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开展项目农用地转用的组卷、审查、呈报等相关工作,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审查意见的真实、准确、合法。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查询。
6.交通部门负责出具农村交通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文件。
7.水利部门负责出具农村水利项目初设批复文件,以及农村“两公”项目占用河流水面审查意见。
8.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出具“两公”项目用地申请使用主体资格的审查意见。
9.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占用林地、湿地、各类保护区审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强化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工作的稳妥有序开展。
(二)完善审查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用地审查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完善审查机制,依法依规、积极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接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报批程序不到位、弄虚作假以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职责,影响授权用地审批权实施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本年度农村“两公”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情况。
六、实施期限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关于用地报批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明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对新开垦和整治的
耕地组织验收管理事项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省政府委托对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组织验收管理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指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内所有耕地。
一、承接事项
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文件精神,承接补充耕地项目内所有耕地组织验收管理事项。
二、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为项目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农田防护等配套设施工程。对纳入项目综合整治的其它耕地一并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乡镇自验。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土地平整、各类农田配套设施工程建设任务,施工管理资料、监理资料等项目实施过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后,向乡镇业主申请自验。乡镇业主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自验,自验整改合格后,申请县级初验。
(二)县级初验。按部门主管原则,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初验,对项目建设范围和新增耕地逐地块、逐项工程进行现场核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落实整改任务。整改完成后,开展新增耕地日常变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未涉及补充耕地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单独组织县级初验和市级验收。
县级初验应检查按立项和选址建设新增耕地是否落在坡度25度以上、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内等不宜开垦和整治区域,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防护等配套设施工程是否按规划设计数量、质量完成,新增耕地是否种植与水田、旱地相应的粮食作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管护协议是否签订,档案资料是否收集齐全。
(三)市级验收。按照职责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对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对照初验报告、土地调查日常变更成果逐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复核,重点检查新增耕地“地、数、图”是否一致,路沟渠等农田设施是否配套,是否种植相应粮食作物,水源是否稳定,资金使用是否安全、规范,管护责任及经费是否落实等。即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一周内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成果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备案入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政府委托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组织验收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市、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入库、立项选址、实施、验收入库全过程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从严组织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数量和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做到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检查管护协议和经费落实,县级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农业农村局,于每年4—5月组织乡镇全面开展新增耕地利用状况的自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适时组织抽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种植的,应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协议,恢复耕种;及时发现制止“非农化”“非粮化”问题,采取措施复耕复种,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种。对新增耕地验收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委托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关于耕地验收的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