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明政办〔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精神,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完善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粮食生产任务的督促指导,强化跟踪调度,及时预警提示。对粮食生产综合考评前3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粮储局。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快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推进133.5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向功能区倾斜,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每年配套安排200万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到“十四五”末全市建设高标准农田200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

  三、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从2021年开始连续3年,各县(市、区)财政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鼓励县(市、区)对抛荒耕地复耕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用好用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先进适用、智能高效、绿色生态的农机具,不断优化农机装备。鼓励成立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机服务联合体,推动行业资源整合,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积极发展粮食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注重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挥好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做好流转合同签订、备案、见证和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0.2-1万元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完善市县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等风险情况确定储备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加强储备种子质量监管,建立科学、快速的种子调拨机制,确保种子“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保安全”。落实水稻种植(制种)、马铃薯、玉米等粮食政策性保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提升耕地生产能力。鼓励县(市、区)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实施地力提升“2345”工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稻草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监测点网络建设等,提高耕地地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八、推广优质粮食品种。建设优质稻展示示范片,重点展示示范推广米质达部颁二等以上的优质稻,每年高档优质稻品种推广比例达40%以上,确保粮食良种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建设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扩大优质高产旱粮面积。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与种植大户、生产基地签订优质稻等生产订单,促进优质优价。(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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