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满足我市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快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上贯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年底,建成2个市级示范点,各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建成1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全面启动、平稳推进。
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较好满足。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面90%以上,照护服务知识普及率95%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率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
1.落实家庭照护服务政策。在确保兑现法定产假的基础上,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采取灵活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妇联、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培养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做好家庭婴幼儿早期照护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计生协会、妇联、团市委、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家庭育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做好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发挥综合效益。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综合设施,要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引导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体育局、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扶持农村发展。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
1.规范化发展。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把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关。要立足实际,分析供需矛盾,既满足服务群众需求,考虑服务半径、覆盖面问题,又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发展、可持续发展。凡安全设施不达标、场地建设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卫生环境条件不具备、人员结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防止无序、随意登记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健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多形式发展。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专业化发展。各级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健康培训、健康体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相关卫生监督工作,市区医联体、县总医院要开通托育机构就医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就诊提供便利。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完善婴幼儿接送、晨午检、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全天候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委、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人才保障。鼓励和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好职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依托国家卫健委研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服务过程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全程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体育、文旅、城管、消防救援等要按照工作分工,发挥部门优势,履行好相应的职责。要有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中事后安全、消防、餐饮、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三明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三明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强各县(市、区)、各部门统筹协调,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规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印发。各县(市、区)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形成齐抓共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合力。
三、人员组成
召 集 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卫健委主任
成 员: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城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副主任兼任。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
(二)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三)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幼托班的规范管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五)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民政、体育、文旅等部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六)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实产假、照顾假及哺乳期妇女利益保障等政策措施。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八)住建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施工监管,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住建、城管部门加强老旧小区设施改造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努力为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条件。
(九)卫健部门负责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十三)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四)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五)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六)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