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
二、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四、进一步细化部门消防职责清单。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科技部门应当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五)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案件。会同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加强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监督整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审批管理,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社会福利等行业机构从严把关涉及消防安全相关要求;负责指导督促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投入运营的行业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八)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和普法计划。
(九)财政部门应当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市医学职业技术学院职教园分院除外)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企事业单位员工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十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负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强化消防源头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含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配合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部门职责指导督促居住房屋租赁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十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内河运输船舶(含浮动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四)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指导督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问题。
(十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财政部门将市政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市政管网建设同步建设。
(二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由文化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服务行业和审批、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安委会及上级卫健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责其辖区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应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矿(不含煤矿)、商贸、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除港口企业外)、使用(达到发证条件)的颁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指导协调消防工作。
(二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二十五)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药品(仅零售环节)、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六)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七)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和各地实际,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其他有关部门参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机构改革后有关管理职责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范围落实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压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火灾防控工作。
八、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九、进一步强化责任制考评和责任追究。
- 图解:《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6-22